女职工合法生育权力应得到保护

  “人口计生委不是‘少生孩子部’。”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潘贵玉心直口快,“该生的还是要生,尤其是那些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作的女工,她们合法的生育权需要保护。”

  我国有一系列的法规制度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下称“三期”)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事业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不能切实落实此项规定,使不少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这种情况,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尤其严重。”在接到不少来信来函的反映后,有感于问题的严重性,这位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和16位政协委员一起向大会提交了提案,呼吁保护女职工合法生育权。

  “人们对计划生育有种错觉,认为就是让人少生孩子,其实不然,该生的还是要生。”潘贵玉委员对个别地方设立的“放弃二胎指标奖”提出质疑:“符合政策的,还是要允许生育。但是个别地方认为,要实现更高的人均GDP指标,就要把分母降下来,于是出台了这样的政策。”

  潘贵玉委员将不尊重生育权的现象一一列来:

  ———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若干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要交违约金或解聘;

  ———有的用人单位得知女职工怀孕后,通过调岗等方式降低她们的收入,或逼迫其本人提出辞职;

  ———有些育龄女性集中的特殊行业不考虑孕妇、产妇的特殊情况而相应减少她们的工作量和考核标准;

  ———有些单位要求女职工排队生育,一些女性“三期”中工作环境得不到改善,仍从事接触各种辐射、有毒物质、高空危险作业,长期超负荷工作而导致流产;

  ———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负担生育成本,明确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

  潘贵玉委员建议,还应适当延长母亲的带薪产假,“在一些高福利国家,母亲的产假一直可以休到孩子上幼儿园。当然,我们不可能那样,但也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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