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让我们的孩子生活得更精彩

  不要让孩子离开学校

  案例1 读书有什么用

  朱某和唐某夫妇是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团林铺镇白鹤村的农民。朱与唐于1995年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其中现年10周岁的儿子是朱某与原妻于1989年收养的。12岁的女儿则是唐某与前夫所生,她在父母离异后随母亲来到朱家,并从原学校转入陈家坪小学就读,家庭的变故使她有些厌学。1997年9月她还未读完小学五年级便辍学回家了。对女儿的辍学,朱、唐夫妇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措施促其复学。在女儿辍学后,唐又挑唆丈夫强迫儿子辍学,并强迫儿子写下保证书:“我是自己不愿读书上学了,长大后我不怪爸爸妈妈。”孩子辍学后,便在家里帮家长干活。在此期间,学校、班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先后多次上门做工作。1998年3月,朱、唐夫妇才勉强同意让儿子返校读书,儿子所在班级还为此专门召开欢迎班会,为他捐学习用具和书包等。当天,儿子回到家里,学习用具被其父母扔到田里,书包也被藏了起来。第二天,儿子又被迫再次辍学。

  对朱、唐两位子女的辍学,学校、村党支部在几次上门做工作均遭拒绝之后,便向镇政府、镇教育组作了汇报。4月12日,镇教育组、村党支部、学校的有关负责人再次上门做朱、唐夫妇的工作,但朱、唐夫妇态度蛮横并坚决拒绝送子女返校。陈家坪小学不得已于1998年4月13日将朱、唐夫妇推上被告席,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告人将子女送往学校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5月5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审判长再次向被告宣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条款,希望被告能接受法庭调解,尽快送其子女复学。在遭到被告拒绝后,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被告朱某、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子女送入原告陈家坪小学接受法定年限的义务教育。1998年5月21日,即法院判决生效后的第一天,东宝区人民法院派人专程两次来到朱家对其做了思想工作,仍遭拒绝后,当天下午,依据原告提出的强制执行的要求,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唐某进行拘留15天。唐某成为全国第一个因不送子女入学而被拘留的学生家长。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和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更是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显然,以上的案例中,朱、唐夫妇的一对子女身体健康病、也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朱、唐二人令其退学是违反法律的,侵犯了子女的受教育权,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那种认为自己的孩子自己管,上不上学是自己家的事的观点一定要彻底摒弃。

  我们要对监护人说——

  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权利,又是他们的义务,即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同时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实现,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物质条件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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