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侵害孕妇的知情权孕妇获赔9579元

  某医院手术前没有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孕妇还处于阴道炎症期内,医院就给她做了人流手术。为此,孕妇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集美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人流手术操作不当,要赔9579元,其中精神损失费8000元。

  今年2月,陆某做完怀孕检查后,到集美区某医院就诊。该医院诊断认为陆某有妇科疾病,为她做了治疗及人流手术。手术后发生了比较严重的后遗症。10多天后手术创口仍持续流血,在没有适用麻醉剂的情况下,她不得不忍受巨大痛苦动了第二次手术。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厦门市医学会对医疗过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鉴定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一些操作常规。手术前没有履行书面告知手续,第二次清宫手术医院也没有任何记载,没有术前告知书,还是在炎症期内手术。

  集美区法院认为,某医院严重违反了医疗行业规范,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影响了患者对病情的判断及治疗方式的选择;两次手术不符合医疗常规,增加了患者身体的痛苦,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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