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遗腹子引发社会上情与法的撞击(四)

  而苏州市妇联有关人士认为,虽然根据《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但我国于1 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规定了男性具有生育权,但同时也将公民的生育权包含生殖健康权利、男女平等权利、知情选择权利以及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4个方面。可见,在我国,生育权以婚姻关系为前提,夫妻双方对生育权的行使是平等的。但平等并不是对等,这是由于生育过程的特殊性决定的。生育的行为,对丈夫而言输入精子即告完成,而对妻子而言,要经受十月妊娠过程,承受各种妊娠反应的痛苦,有些人因此不能正常参加社会活动,有的甚至要以付出生命为代价。为此,法律上赋予妻子对生育权的行使有更多的主动性。生育权的行使,由于妇女的生理特性决定了妇女有最终决定权,客观上不能强制妇女生育小孩,一旦强制势必对妇女人身造成重大伤害。再说,生育权的行使主体为夫妻双方,其他人无权对夫妻双方行使生育权提出异议。此事件中,赵莹的丈夫已经去世,生育权的行使主体已归于她一人,她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小孩。因为赵莹引产腹中胎儿的选择不违法,所以不犯法,更不会涉嫌构成诈骗罪。

  可苏州大学一位社会学教授认为,赵莹打掉遗腹子虽然不违法理,但不符合情理。于法,目前公公婆婆强制要求儿媳生下遗腹子的要求没有道理,但于情,人人都不愿看到老来丧子又绝后的一幕,这也是与中国几千年历史和文化背景有关的。父母将子女含辛茹苦地培养成人,就希望儿女成才,而对众多的百姓而言,如果绝了后,这是目前中国许多老百姓,特别是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体难以面对和接受的。束海滨父母的心情人人都可以理解,作为儿媳,也应该理解公公婆婆的苦衷。这位社会学教授说,延续后代权在法理上是不言而喻的一项基本权利,亦符合我国的风俗习惯,甚至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婚姻的本质就是繁衍后代。他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保护延续后代权这一基本权利。

  但江苏省法学会的有关专家认为,从立法的功效上看,延续后代权这种权利可能永远不会设立,因为它同妇女生育权相抵触。同时,延续后代权的后果也容易导致父母亲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生孩子或婚姻关系破裂,可能造成新生儿永远失去父爱或母爱,这对新生儿的健康成长显然是不利的。更何况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传宗接代的观念正逐渐弱化,生育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而更多地成为了一种选择。

  虽然赵莹的做法不违法,但社会舆论谴责和道德法庭审判的双重压力,压得她喘不过气来。2008年10月2 7日,在当地派出所主持调解下,她与束海滨的父母坐下来就束海滨的遗产分割进行了重新协商,束海滨生前在苏州购买的房子,束海滨父母分得其中的三分之一,其他的抚养费以及束海滨生前购买的广州房产等财产由赵莹和束家各分一半。

  至此,一场风波才渐渐平息下来,但这场风波却引出了如何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认可的男性生育权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一看似矛盾的两条法律条文的冲突问题。南京大学有关法学专家建议,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夫妻双方与婆媳之间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生育。同时专家也提醒广大妇女,生育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利,妇女在充分行使生育自由权的同时,也应妥善行使生育权,才不失法律对妇女生育权作出特殊保护的立法宗旨。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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