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女副总怀孕后遭无端辞退告上法院(二)

  辞退理由:

  损失300万美元合同款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2007年5月31日,张娟依法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外服公司”和“ECI电讯”继续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岗位并支付克扣的劳动报酬等费用。

  庭审中,ECI电讯北京代表处表示,由于张娟不及时将其中国网通终验报告交回,造成其无法收回客户300万美元合同款,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害”,故将其辞退。

  “但事实上,ECI电讯北京代表处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马国华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判决书中也写道:“ECI电讯北京代表处在审理中,虽主张以张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其利益重大损害为由,解聘张娟,但其2007年4月16日通知外企人力资源公司终止聘用张娟,实际并未说明理由,且ECI电讯北京代表处未向本委提供证明张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其利益重大损害的证据。”

  2006年12月21日,北京外服司与张娟签订了自2006年5月20日起至2008年5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甲方(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派遣乙方(张娟)到ECI电讯北京代表处(以下称外聘单位)工作”:第二条第(五)款约定:“外聘单位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除可按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与乙方解除、中止合同外,亦可在合同期内重新将乙方派出或安排乙方在甲方待岗”:

  “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利于员工。”但马国华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和1995年11月29日北京外服公司与ECI电讯北京代表处签订《聘用中国员工合同》的第五条第九款约定的义务,“在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得将派遣员工解聘”。

  北京朝阳区“仲裁委”最终认定,北京外服公司2007年4月16日,收到ECI电讯北京代表处终止张娟工作的通知后,未与张娟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安排其到其它单位工作,依据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有义务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待岗工资标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调岗降薪。

  对此认定,张娟表示不满,“我工资是每月税后18000元,工作岗位是ECI电讯北京代表处副总裁。工作期间没有过错,不应待岗和享受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从无故被辞退至今一年的时间里,张娟既没有恢复工作岗位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2007年12月10日,张娟一纸诉状起诉ECI电讯和北京外服公司。2008年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事情发生后,张娟心灰意冷,当即找到了与自己签订合同的当事方——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期望能对“ECI电讯”辞退怀孕员工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外服公司当时声称其只是人员中介,劳动者的权益由用工单位负责,与他们没有关系。”张娟愤愤地说。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中国大陆境外注册的企业驻北京的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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